声明
来源:中国跳绳 | 作者: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 | 发布时间: 49天前 | 115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跳绳运动的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根据跳绳事业发展需要,2012年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成立全国跳绳运动推广中心,2021年将“全国跳绳运动推广中心”更名为“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2023年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归属中国毽球协会。中国毽球协会是代表中国加入国际毽球联合会、国际跳绳联合会并参加国际毽球、跳绳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是中国毽球协会下设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推广跳绳运动;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跳绳比赛;拟定有关跳绳管理制度、比赛制度,负责组织跳绳裁判员、教练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和实施跳绳裁判员、教练员、晋段官及段位制技术等级制度;组织和协调跳绳运动的科学研究和经验交流,推动跳绳相关行业标准制定;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国际跳绳比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六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根据章程加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派代表担任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二、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三、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要求从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六类证书(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体育教师资格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中的一类证书。

四、郑重声明如下

(一)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毽球协会、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组织的全国跳绳竞赛,根据竞赛成绩作为全国跳绳相关竞赛报名要求和国家队选拔依据。非全国跳绳竞赛体系内的各类竞赛不被列入全国跳绳竞赛体系,竞赛成绩不被作为全国跳绳相关竞赛报名要求和国家队选拔依据。

(二)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毽球协会、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颁发的全国跳绳等级教练员证书属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为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要求证书。非全国跳绳等级教练员体系内证书,不被作为课外体育培训主体执教人员持有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同时,非全国等级教练员体系内证书,无法晋升全国跳绳等级教练员等级。

(三)全国跳绳等级裁判员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全国跳绳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非全国跳绳裁判员体系内证书,无法晋升全国跳绳等级裁判员等级。

特此声明。

 

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