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跳绳全国纪录审批制度(试行)
来源:中国跳绳 | 作者: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天前 | 9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队)刻苦训练,提升跳绳运动竞技水平,规范全国纪录的申报、审批及管理,推动跳绳运动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下项目和组别设全国纪录。

第三条 凡是中国毽球跳绳协会、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主办或认证的各类全国跳绳比赛(含锦标赛、联赛分站赛及总决赛、中国国际公开赛等)以及中国毽球跳绳协会、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组建的国家队参加的国际赛事中,运动员(队)在正式比赛项目中成绩刷新全国纪录者,可以提出创全国纪录的申请。

第四条 国内赛事中,运动员(队)刷新全国纪录时,运动员(队)或带队教练须按中国毽球跳绳协会、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规定的表格逐项填写,提供包含清晰脚步动作和完整官方口令的全程视频(如有),由评审委员会调取现场视频核实,经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审批。国际赛事中,除经IJRU公布的世界纪录可直接审批外,申请者须提供包含清晰脚步动作和完整官方口令的全程视频供评审委员会核实。

创造新的全国纪录的申报手续,必须在该项竞赛结束后十天内报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出访的运动员(队),必须在回国后十天内办完申请手续,并报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逾期不报不予审批。

第五条 凡创全国纪录的运动员(队),由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颁发创全国纪录证书和奖章。

在一次竞赛中,同一个项目的同组(同轮)比赛中,有两名以上运动员(队)的成绩刷新原全国纪录,都统计为创全国纪录的次数,各发给奖章1枚,但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只公布其中最高成绩为全国纪录。

在一次竞赛中,两名以上运动员(队)在不同赛次、不同组(不同轮)比赛,成绩先后刷新原全国纪录的,必须后者高于前者,方统计为创全国纪录次数,各发给奖章1枚,但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只公布其中最高成绩为全国纪录。

如同时在国内、国外两地举行比赛,两名以上运动员(队)成绩刷新原全国纪录的,以创造成绩时的北京时间为准,后者高于前者,方统计为创全国纪录的次数,各发给奖章1枚。

成绩相同,以先创该项成绩者,为创全国纪录,后者为平全国纪录。

第六条 申请者完成创全国纪录申报后,评审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由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记录为新的全国纪录并进行公示。每年年底由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汇编全国跳绳纪录综合本,上报中国毽球跳绳协会。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中国毽球跳绳协会、全国跳绳推广委员会。



附件:速度跳绳全国纪录认证申请表